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改进服务效能和质量,切实提高学生满意度,方便、快捷的服务学生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所有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指最先接待学生咨询或办理业务的中心工作人员,要负责为学生办理或引导他们办理所需服务,其中最先接待学生的工作人员为首问接待人。
第二章 原则和义务
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应遵循的原则:
(一)按章办事、公正公开;
(二)文明服务、高效便捷;
(三)限时办理、及时解决;
(四)责任到人、落实到位。
第五条 首问负责人应履行如下义务:
(一)学生咨询或办理的业务在中心职责范围内的,手续齐全,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;符合办理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、办理时限、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;不符合条件的,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、依据等。
(二)学生咨询或办理的业务不属于本中心工作范围内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学生说明情况,积极解释,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。
(三)首问接待人在接待学生时,应文明礼貌、热情大方,使用文明用语,不得推诿或拒绝。
(四)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现场办理事项进行登记,并由学生签字认可;有关事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,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,并及时查询落实,主动向学生做好说明解释和反馈工作。
第三章 监督和处分
第六条 本中心接受广大学生监督。如因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,造成业务未能办理,且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规予以警告或处分。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对首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:
1.不履行职责受理、转接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办结的。
2.事项办理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、超时限办理、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。
3.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情形。
(二)聘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,有上述情形的,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;情节严重的,予以解聘或辞退。
第七条 首问负责制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和标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监督电话:86188187。